河南省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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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1-03-05 1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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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双引擎”作用,带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涉及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的林业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河南省林业局公告2021年第1号
【概要描述】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双引擎”作用,带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涉及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的林业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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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更好发挥郑州国家中心城市、洛阳中原城市群副中心城市“双引擎”作用,带动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向郑州市洛阳市和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豫政〔2021〕9号)的要求,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涉及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范围内的林业有关审批事项公告如下:
一、授权事项
根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省政府部门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豫政〔2018〕21号),将原由河南省林业局承担的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审批分别授权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1.建设项目临时占用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
2.建设项目临时占用除国有森林经营单位林地以外的其他林地,按照林地类型划分:临时占用防护林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上(含10公顷)。
二、委托事项
1.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占用林地审核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审核权限为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即建设项目占用或者征收、征用防护林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面积10公顷以下的(不含10公顷),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面积35公顷以下的(不含35公顷),其他林地面积70公顷以下的(不含70公顷),委托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2.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权限委托郑州市、洛阳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三、直接下放事项
将草种生产许可证核发直接下放郑州市林业主管部门实施。主要草种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草种良种种子除外。
四、下放时间
授权和直接下放事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委托事项期限为2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生效。
五、有关要求
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严格审核审批。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公益林和生态保护红线等各类自然保护地范围内林地建设项目,以及在省级自然保护区内建设的旅游项目和经营性项目。不得对承接的审核审批委托工作实施再委托。
河南省林业局将加强对下放事项办理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网上审批,采取数据共享模式实时跟进;强化对各承接机关的业务指导,明确工作要求和标准;定期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是否依法依规办理许可、有无超期许可等情况。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问题严重的,提前终止委托工作,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注意事项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河南省林业局不再受理本公告授权、委托或直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请申办相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人到郑州市、洛阳市、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承接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本公告发布之前河南省林业局已经受理的申请,仍然由河南省林业局继续办理相关事宜。
特此公告。
附件:承接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2021年3月3日
附 件
承接机关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单位名称 |
接受材料地址 | 联系方式 | 邮编 |
郑州市林业局 |
郑州市中原区中原西路80号郑发大厦政务服务办事大厅一楼邮政服务窗口转郑州市林业局行政审批办 |
0371-67882851 |
450007 |
洛阳市林业局 |
洛阳市市民之家林业窗口 |
0379-65590259 |
471000 |
郑州航空港 经济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
郑州航空港区星港路新港办公区3号楼311房间 |
0371-60879817 | 4511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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